一、婚后購買的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汽車,其歸屬性質需依據具體情形而定:
第一種情況是,若該輛汽車是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購置的,那么購車款項便享有共有屬性,為此應當做好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相關證據留存工作;
第二種情況是,若這輛車是基于當事人個人財產為之購買的,則必須提交充分
的證明文件以證實此事實;
最后一種情況是,汽車是用父母饋贈的資金購買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類情況下的車輛所有權應屬于父母對夫婦雙方的贈與,因而處于共同財產范疇,但在特殊條件下,也可以視為父母以明確方式向其中一方贈與了個人財產用以購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后購買的寫字樓屬于共同財產嗎
通常而言,此種情形歸類于夫妻共有的財產,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情形加以判斷。符合共同財產屬性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夫妻關系持續期間購置的房地產,若夫妻二人并未就該房地產作出明確約定,且房產證上僅列明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則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若產權登記在某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該不動產可以被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關于購買的房地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當離婚發生時,如有一方希望獲得房屋的使用權,評估機構將對此進行評估,隨后再對另一方進行相應的分配;倘若雙方均希望獲得房屋所有權,則雙方需進行競價;若雙方均無意取得房屋,則人民法院將對其進行拍賣,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婚姻關系仍然持續的這段時間內所購得的車輛之所有權特性取決于購買這筆款項的來源。如果是用夫妻共有的財產買下的汽車,那么它便是他們兩人的聯合財產;若是以某一方的個人財產來購買,就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于使用父母給予的特別饋贈資金購買的車輛,多數情況會被視為是對夫妻兩位當事人的共同贈與,因此屬于共同財產。然而,如果贈予資金的時候有明確指出僅贈給其中一位,那這輛車便成了這位受贈人的單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