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要有依據鏈相互印證
此類婚外情依據一般很難被法院采信,由于當事人提供的此類依據很難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假如要想讓此類依據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好的依據鏈,讓它們相互印證。比如說,郵箱是誰的、郵件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實在身份是什么等。別的,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許聊天記錄的進程時要經過公證,自己獨自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許聊天記錄很難被法院采信。
2、保證書“白紙黑字”難否認
在婚外情被愛人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標明自己往后“決不再犯”的決心。那么這份對方親口供認的“白紙黑字”能否作為愛人有外遇的依據呢?律師認為是能夠的。在訴訟時,一方出示了保證書后,對方有可能指出該保證書不是自己實在意愿的表明。可是假如對方沒有足夠的依據能證明自己的說法,該理由一般不會被法院采信。由于夫妻兩邊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在寫這份保證書的時候應該能預知將帶來的后果。
3、照片效力有限難“作證”
很多人為了把握愛人有外遇依據,往往會聘請“私家偵探公司”的人員對其進行盯梢,然后拍照下照片。由于依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進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依據的了解,確保依據的合法性。
4、錄像偷拍時地點只能在自家或許公眾場合
假如當事人在公共場所拍照的錄像能夠作為依據運用,假如是偷拍,只要在自己家中拍照到的錄像才能作為依據運用,而在賓館經過監控錄像拍照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照的都不能作為依據運用。
此類依據收集難度比較大,也簡單引發沖突,而且簡單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所以一般不發起運用。
夫妻兩邊就外遇相關狀況交涉的錄音材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收集,并不需要奉告對方。假如當事人收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外遇行為予以認可,那么該錄音材料能夠作為依據向法院提交。別的,由于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材料有修正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材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正的。
婚外情的依據即便收集到,在幫助當事人實現訴訟意圖方面雖有一定作用,但也不大,由于即便這些依據能證明對方有外遇,但也只能證明過錯只發生過一次。此外,有外遇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就一定破裂,所以法院不會因此就判離婚。別的,假如兩邊均贊同離婚,即便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外遇,也無法獲得賠償。